广州市番禺区某塑料制品厂与广州番禺某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12号-1
原告:广州市番禺某塑料制品厂。
投资人:马某。
被告:广州番禺某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国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某塑料制品厂诉被告广州番禺某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10月18日以原告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某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某塑料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崔 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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