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由于其本身的性质、用途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有直接密切的联系,因而受到国家公权力诸多管控。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划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者在监管的程度、要求均有所差异。在实践中,部分化妆品企业并未合理区分两者的区别,未履行相关的行政手续导致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化妆品企业务必确定每批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即特殊用途化妆品有9大类: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育发类);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染发类);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烫发类);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脱发类);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美乳类);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健美类);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除臭类);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祛斑类);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防晒类)。
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则是指除特殊用途化妆品9个类别以外的都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俗称普通化妆品。比如单纯的润肤水之类,祛痘、去皱、抗氧化等现在都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 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区别
(一)性质上的区别
特殊用途化妆品其“特殊”在于其某种意义上介于化妆品与药品之间,是含有药效成分的化妆品。。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则不具有此性质。因此,国家对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更加多的管制。
(二)准入条件的区别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并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生产。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则只要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即可生产、销售。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很严格,相关产品在上市前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并在网上备案。
(三)行政法律责任上的区别
如果未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履行备案手续,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违法主体将会被除以警告和责令限期改进的处罚。而如果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将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显而易见,国家对特殊用途化妆品更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亦更加重。
三、 法律风险的防控建议
实践中,化妆品企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例中,生产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处罚案例占了很大比重,说明部分化妆品企业并未对特殊用途化妆品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清晰的认识。无论是化妆品的生产或代加工企业,还是销售的企业,均要明确旗下的化妆品的性质是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还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对应的行政手续是否全部履行完毕,不得具有“未批先产”、“未批先建”的行为,否则最后的结果是得不偿失。尤其是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手续,进而生产销售,严重者可构成刑事责任,其风险性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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