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徒步休闲本是好事,但前提必须是准备充分、结伴而行。然而,资深“老驴”陈叔却不以为然,他仅带一瓶水就“轻装上阵”“离队探险”,最终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事后,陈叔子女向旅行社和保险公司追责索赔,这个“锅”究竟谁来背?
陈叔是名资深“驴友”,2021年8月25日,他在微信群得知某旅行社组织的“某岭古道”户外徒步活动。活动收费标准为每人68元,转发朋友圈可减免30元。但陈叔既没通过活动链接报名,也没有在群里告知要参加活动。直至活动出发前一晚,陈叔才联系作为此次活动调度的熟人梁某,表示想参团。
2021年8月28日上午,陈叔到达集合地点,在梁某与导游“打招呼”后,以亲友身份上车随行,并转发了38元红包给梁某,随后梁某为陈叔购买保险。
当天,陈叔仅携带了一瓶水,并未携带午餐干粮、登山杖等徒步物资及装备。
登山时,陈叔一直与队伍同行,直至下午3时,领先的陈叔决定独自一人先行登山。两小时后,导游发现陈叔失联,在自行搜索无果后于当晚11时报警。
次日凌晨5时,警方在偏离原定徒步路线的某水库大路上发现了已没有生命迹象的陈叔。事后,旅行社垫付了5005元给陈叔子女用于处理其丧葬事宜。
陈叔子女认为,陈叔是在参与旅行团活动时意外坠落高坡死亡,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者对此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陈叔死亡承担80%的责任。
同时,陈叔的意外死亡符合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陈叔的子女遂将两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责任。
面对控诉,被告旅行社、保险公司不同意陈叔子女的诉求。旅行社认为,陈叔是作为活动调度人员梁某的亲友“蹭团”参加徒步活动,没有通过活动链接报名,也未向旅行社缴纳活动费用,未转发朋友圈,与旅行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则认为,陈叔擅自离队行动,且其是自身原因导致的“猝死”,不属于人身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广州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旅行社与陈叔在事实上已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虽然其已通过活动链接、微信通知等方式作出了风险提示、装备提醒,并在出发前为陈叔购买了保险,但其在陈叔离队且失联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报警采用处理措施,在救援上存在一定瑕疵,故酌情判令其对陈叔的事故承担10%的责任,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0.1万余元,并驳回陈叔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天河法院经办法官廖敏敏指出,本案中,虽然陈叔并未通过正规报名渠道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该某岭古道徒步旅游项目,但旅行社人员同意陈叔上车并为其购买保险,双方实际上已经在履行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事故是否在意外保险的承保范围内?
1、“驴友”擅自行动具有重大过错
根据在案证据,陈叔在活动前已通过群聊、咨询工作人员等方式知悉登山活动的相关注意事项,但其仍在活动当天“轻装上阵”,执意在未携带登山杖、午餐干粮等装备及物资的情况下登山。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户外玩家,陈叔理应清楚户外旅行应当听从领队指示并遵守结伴同行的户外安全原则,但他却在装备不足的情况下擅自行动,离队后亦不告知同行人员、远离队伍后未原地等待。至事故发生时,陈叔所处位置已明显偏离原定行程轨迹。由此可见,上述种种危险性行为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因素,陈叔明显具有重大过错。
2、旅行社在救援上存在一定瑕疵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对参团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前,旅行社已在活动链接中作出风险提示、全责声明、行程讲解及出发前的装备提醒,也在微信群中作了相关通知,并在出发时为陈叔购买了保险,在发现陈叔离队后,亦作出了相应救援举措,已尽了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旅行社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在出发时没有拒绝装备不齐全的陈叔,在发现陈叔离队且失联后,自行沿途搜索6小时无果后才报警处理,没有尽到足够谨慎及早采取处理措施,在救援方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据此,法院酌情判令应对陈叔的事故承担10%的责任。
3、危险行为导致的“意外”不在保险范围内
案涉《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故意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导游、领队的要求及劝阻等。
本案中,陈叔参加旅行团并委托旅行社工作人员梁某为其购买意外保险,梁某按团队出行的方式以旅行社作为投保主体购买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条款对陈叔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案件证据无法确定陈叔是自身疾病致死,但案件证据表明,陈叔是在登山过程中独自一人离队,其自身做出的危险性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由。因此,某保险公司对此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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