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建的微信群里,就能肆意辱骂其他群成员吗?广州一名物管在业主微信群带头指名道姓辱骂一名业主,使用“害群之马”“像个疯狗一样”等侮辱性词语,还引发多名业主跟风批评、指责,并将该业主踢出微信群。被辱骂业主愤而告上法院。网络言论中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法院会如何判决?
赵伯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某独栋住宅楼中,该住宅楼共有住户230户。2021年,某物业公司接管了该住宅楼的物业服务,而陈姨是该物业公司的股东之一。物业公司工作获得了大部分业主的肯定,但也有一些业主不满意,年逾古稀的赵伯就是其中之一。自2019年起,赵伯因电梯更换、消防设施等问题对陈姨等物管人员产生不满,并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多次向街道、消防等部门投诉、举报,陈姨等物管人员认为赵伯属无理取闹。
2021年,物业公司牵头对小区楼道及大堂进行升级改造。工程期间,赵伯以天花板材质不防火、天花板验收不合格等理由多次向住建、消防等部门举报。后有关部门检验认为改造工程符合标准。赵伯此举造成了改造工期延误,并导致工程费增加了2万元。
一怒之下,陈姨拍下赵伯在大堂配合有关检查的照片,用红圈标记出赵伯,并发至业主微信群,且冠之以“捣乱装修”“害群之马”“狂暴症精神病”“像个疯狗一样”等,煽动多名业主在业主群内随意指责和批评赵伯。随后,陈姨又在该群内发布加盖有物业公司公章的文档内容,内称赵伯为小区内的“苍蝇老鼠”,并将赵伯踢出了业主微信群。
赵伯认为,陈姨在业主群里造谣诽谤、侮辱人格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踢群”行为也侵犯了其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陈姨辩称,赵伯因先前在小区事务管理上的一些纠纷而对自己心怀不满,此后又为其个人利益多次恶意投诉,本次诉讼是赵伯的又一次“无理取闹”,赵伯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自己无需道歉和赔偿。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姨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对赵伯的指责、辱骂超出了合理必要的批评限度,导致赵伯在小区内名誉受损,已侵犯了赵伯的名誉权,依法判决陈姨在小区业主群内向赵伯道歉,并在楼栋大堂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同时,依法驳回赵伯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天河法院经办法官鲁肖指出,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容易产生分歧和矛盾,各方应和平理性看待,求同存异,努力避免出格。本案中,赵伯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其通过合法途径投诉和举报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畴,不能成为被辱骂、贬低的理由。
根据双方陈述和案件证据,涉案业主微信群作为业主沟通的重要平台,成员数量多达三百人,已然具有公共场所的属性,各方发言均应实事求是、尊重他人。陈姨作为小区物业日常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员和业主微信群群主,不仅负有接受业主监督、批评和建议的义务,还负有管理、约束微信群成员,及时劝阻、制止群内成员肆意发表侵犯他人言论的义务。
但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陈姨不仅没有以身作则,反而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多次公开指责、辱骂赵伯,或唆使、鼓励他人异化、贬低赵伯。而且,陈姨对赵伯的指责更多是源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中遇到的分歧,即便赵伯的投诉举报行为可能引起了部分业主的反感,但陈姨的谴责已明显超过了合理必要的批评限度,并因此导致了赵伯在小区内名誉受损,其行为已侵犯了赵伯的名誉权,陈姨对此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业主群内,赵伯所受名誉不良影响的范围也主要限于小区成员内部,因赵伯已被移出原业主群,因此,赵伯要求陈姨在业主群内道歉,并在大堂显著位置张贴道歉声明的要求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网络非法外之地,微信群不能成为“对付”他人的“异域空间”,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公开诋毁他人名誉,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小区的安宁与舒适,离不开物业的精心管理,也离不开业主的积极配合,希望各方能相互尊重、同心协力,共同营造和睦友好、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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