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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分手了怎么办?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1-24

一对情侣原本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出资买房,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两人最后却以分手告终,男方能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吗?

周某与林某原为情侣关系。2020年5月,双方协商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女方林某名下,周某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等款项。

2020年7月,林某辞去工作,从外地来到广东深圳,协助男友周某打理公司,与周某搬入案涉房屋共同居住。

不料,2021年,双方因琐事产生争执,同年5月,林某搬离了案涉房屋,双方结束了情侣关系。

周某表示,在双方情侣关系存续期间,除了房屋的首付款和过户费,他还支付了房屋的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和家具款,且为林某交了学费和车贷。

周某认为,上述款项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已无结婚可能,该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林某偿还赠与的全部款项。

对此,林某辩称,周某支付的款项是以共同生活、创业为目的的赠与,而非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拒绝返还。

深圳宝安法院审理认为,现代社会,房屋属于大额的固定财产,原告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出资,已经超出男女恋爱交往期间为增进感情所作的一般赠与,应当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现双方已结束情侣关系,无结婚的意愿,应视为条件未能成就,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返还的赠与财产,被告应予以返还。

关于返还的数额,原告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被告系实际受益人,应当全额返还。

关于银行贷款、物业管理费、家具款等款项,鉴于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原告亦在案涉房屋内实际居住,其占有使用了该房屋,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再结合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新旧程度,以及考虑被告在恋爱期间从外地辞职来深圳、协助原告打理公司并照顾其起居等因素,法院酌定对上述款项,由原告承担50%。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首付款、过户费及学费、车贷等款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应视为情侣之间的爱意表达,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比如在特定节日,以红包形式给予对方1314元、520元等特定意义款项。在未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认定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

关于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共同生活的时间、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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