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通过案例明晰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促进保障制度落实落细,从源头遏制欠薪问题发生,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购物平台支付工资应经劳动者同意
在“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杨某诉某培训中心劳动争议案”这一案例中,某培训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形式向杨某发放工资。后培训中心通过一购物平台向杨某支付工资,杨某只能按照比例从购物平台提取部分工资。杨某认为培训中心存在通过购物平台发放工资未征得其同意且未足额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
审理法院认为,鉴于通过购物平台支付工资导致杨某每月实得工资低于应得工资,培训中心应当就改变工资支付方式与杨某协商一致。杨某无法通过购物平台足额领取工资,已多次表示不希望这样发放工资,培训中心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判令该培训中心补足杨某的工资差额。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近年来,部分用人单位选择通过第三方软件或者网络平台支付工资致使劳动者提取工资时存在不便,甚至被扣除部分费用,客观上导致劳动者收入水平降低。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方,无法自行选择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应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收入减少的,用人单位负有支付欠付工资义务等规则,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经营自主权,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线上加班”要付加班费
在“线上加班费应结合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认定——李某诉某文化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这一案例当中,李某曾在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试用期期间,李某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后来,公司以李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费。李某认为该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行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欠薪案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在“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唐某诉某建筑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这一案例中,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因与公司就受伤当月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某建筑劳务公司虽然主张唐某受伤当月仅工作十余天并已结清其工资,但未提供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唐某受伤当月工资5000余元。
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劳动法律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之一,在相关规定中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是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编制、保存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清晰记录工作时间、工资项目及数额等要素,避免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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