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一名女子在社交平台
发布了一条实名维权视频
称自己在怀孕期间
被用人单位恶意降职调岗
且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
无奈之下
她决定向妇联求助
妇联将该线索移送至检察院
……
张慧(化名)称,自己是名二胎高龄孕妇,几年前,她的大儿子不幸患上脑瘤,让她一度陷入绝望。即将到来的“二宝”让她重燃生活的希望。而她供职近10年且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S公司在得知其怀孕后,在未与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出调岗通知,以“关怀孕期职工”的名义将已经怀孕3个月的她,从公司的管理岗位降职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工作中,甚至需要我搬运20~50公斤的板材。”
为了孕期平稳度过,张慧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之后,S公司将其移出微信工作群、删除其原岗位打卡指纹,就连电脑、办公椅等也被一并撤除,张慧的丈夫也因此被迫从该公司离职。
张慧坚持认为,S公司是恶意调岗,并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只能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妇联求助。区妇联将该线索移送至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
张慧(化名)称,自己是名二胎高龄孕妇,几年前,她的大儿子不幸患上脑瘤,让她一度陷入绝望。即将到来的“二宝”让她重燃生活的希望。而她供职近10年且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S公司在得知其怀孕后,在未与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发出调岗通知,以“关怀孕期职工”的名义将已经怀孕3个月的她,从公司的管理岗位降职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工作中,甚至需要我搬运20~50公斤的板材。”
为了孕期平稳度过,张慧拒绝了公司的调岗安排,之后,S公司将其移出微信工作群、删除其原岗位打卡指纹,就连电脑、办公椅等也被一并撤除,张慧的丈夫也因此被迫从该公司离职。
张慧坚持认为,S公司是恶意调岗,并多次与公司进行沟通,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只能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妇联求助。区妇联将该线索移送至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
检察院调查发现,S公司存在对孕期女职工恶意调岗、未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定期体检、未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等情形。针对调查结果,当地检察院启动内部协同办案程序,并于2023年3月16日,举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听证会,听证员经讨论后一致认为,S公司存在侵害张慧及不特定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
听证会结束的第二天,S公司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意愿,经反复沟通,2023年3月27日双方最终达成仲裁调解协议,S公司一次性向张慧支付在职期间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4万余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非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下调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不可以随意调岗和降低工资待遇,调岗和变更薪资待遇需要经过女职工本人的同意,并且要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强度、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调整工作岗位,安排其他劳动。
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女职工怀孕、哺乳等原因对女职工进行降薪调岗之行为。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存在对怀孕女职工进行调岗、降薪或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女性在职场中遭遇隐形职场歧视时,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文字来源:北京普法、劳动法助手、中国青年报、检察日报正义网、中国妇女报、中国江苏网,内容仅供学习之用,如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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