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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AI换脸,侵权谁担责?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4-08

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高科技在不断提升人们生活幸福感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角色面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3年,陕西某公司在“小红书”账号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带货视频,视频中显示被告公司通过AI换脸技术使用了原告肖像,并绑定被告公司店铺中商品的购买指引链接,误导社会公众认为原告与该商品具有代言、推荐等合作关系。

而原告与陕西某公司、案涉品牌及商品之间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亦未将其肖像的使用权授权给被告使用,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作为知名女演员,其肖像具备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被告公司在“小红书”账号转发经技术处理过的原告肖像的侵权视频,未经合理注意、鉴别,即用于其公司的商品销售、推广,对平台其他用户、商品消费者产生误导,属于未经授权使用原告肖像用于商业销售、推广活动的侵权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陕西某公司在“小红书”账号的首页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虽然商品销售需要宣传提升知名度,但必须合法合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内容来源: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内容仅供学习之用,如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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