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灯定损”及多个相关词条登上热搜,江西省玉山县冰溪街道的一起租房纠纷随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女子发视频称,她在退租玉山县一处村民自建房时,房东拿着探照灯在出租房内检查,列出受损物品清单要求赔偿1万余元。后该事件持续发酵。
4月3日,当地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房东存在拿砖块砸向租客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涉事房屋存在违建情形,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房东存在检查方式有悖常理、赔偿要求不合理的问题。
经教育,房东现已退还赔偿金。
该起租房纠纷只是众多房屋租赁纠纷中的极端案例,但随着租房市场的日益回温,租房期间租赁物损坏等情况难免发生。那么在房屋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损坏究竟由谁负担维修义务呢?
一、出租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三、承租人无过错的,一般由出租人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四、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房屋,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此,租赁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该如何避“坑”呢?
一、房客在租住房屋时,要当面查验承租房屋,检查房屋相关设备是否存在损坏,如有损坏,应当即与房东进行交涉。
二、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最好将家具家电一一列出,必要时可进行拍照留痕。如双方协商一致,房东可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作为房屋租赁期间的保证金。
三、租赁双方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房东作为出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内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房客在租赁期间内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四、一旦出现非房客过错导致的租赁物损坏时,应尽快告知房东进行维修。如房东未履行相应维修义务,房客自行对受损物品进行更换和维修后,应注意保存相应票据及凭证,并有权向房东进行主张。
五、退租交接时,租赁双方应当面查清房屋状况,列明交接物品清单,并注意妥善保存聊天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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