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家住鹤壁淇县的张某某通过“某某分期”网上小额贷款APP与厦门某融资公司签订《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向该公司借款48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24%,同时由厦门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约定如张某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将由厦门某担保公司代为偿还。
当日厦门某融资公司放款。2023年1月,张某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厦门某担保公司按约替其代偿后,又将该笔债权转与郑州某咨询公司,并向张某某履行了通知义务。后郑州某咨询公司将张某某诉至淇县人民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按照规定向被告张某某送达开庭手续,同时向其说明本案情况。张某某对借款并无异议,表示愿意调解,随后法院工作人员向原告郑州某咨询公司转述了张某某的调解意愿,原告表示同意调解,并答应随后联系张某某协商调解意见。
当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张某某当场偿还本金利息共计3500元,原告郑州某咨询公司向淇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近期人民法院受理多起小额贷款公司案件,部分当事人存在多个认识误区,认为小额网上贷款只要拖着时间长了就不用还。法官提醒,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误区一:小额贷款不上征信不还影响不大。众多小额贷款案件中,确实存在很多借款公司的逾期记录并不与征信系统联网,所以在逾期未还的第一时间并不会影响借款人的征信,但是相关案件一旦起诉,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出借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就有可能被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一样会影响借款人征信。
误区二:出借人追要欠款成本过高可能不追债。部分借款人认为,出借人远在其他省份,如果起诉,出借人不但支出很多费用例如车旅费、住所费、餐费等,而且还有极大时间成本,所以出借人不会主张这些小额借款。但是目前河南省法院已经全面开通了网上庭审,当事人只要提出网上庭审申请,法院准许后当事人就可以在家打开手机、电脑足不出户开庭,大大降低的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所以出借人通过网上庭审进行诉讼成本并不高。
误区三:换掉手机号码出借人就找不到“我”。部分借款人借款逾期后,会采取卸载APP,更换手机号等行为来逃避出借人的催债,认为找不到“我”就不用还款,但此种认识是错误的,贷款平台留存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填写的基本信息、紧急联系人信息、出具的身份证照片、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信息,出借人依据上述信息后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借款,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误区四:利息不合法不用还。大部分网上贷款平台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都会约定较高的利息,部分借款人认为利息约定过高违法,所以利息不用还,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例如,目前2024年3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13.8%,意味着即使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也仅仅是超出13.8%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借款人依然要支付13.8%的利息。
广大群众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量入为出,适度消费,消费支出应与自己的收入相匹配,尽量避免超前消费。即使逾期也不要逃避,可以积极与出借人协商调解,采取延长还款期限、提供担保等方法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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