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佰仕说法

佰仕说法

BAI SHI STATEMENT

佰仕杰资讯|打工虽不易,但“任性”跳槽不可取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4-30

距离“五一”假期

倒计时还有 3天!

在此期间

本所将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

帮助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期待大家的关注哟~~

张某在某家具公司任职,经朋友介绍准备跳槽至其他公司。2022年1月初,张某提交了辞职报告,并提出一周内将工作交接完后,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但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要提前30日提交辞职报告,且年底公司工作量大,人手紧缺,不少时间段需要加班,遂驳回张某的离职请求。可张某在7天内工作交接完后,就离开了原公司。原公司多次电话催促张某回公司上班,并表示张某需要赔偿“一走了之”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张某不予理睬。协商无果后,原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提出用一周时间交接完工作后离职的请求,被用人单位拒绝,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的条件,且用人单位未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故张某难以在短时间内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张某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只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张某执意“走人”,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劳动者如要辞职,应根据自身情况且通过合法途径来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而不是递交辞职书后“一走了之”。如果劳动者的“任性”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内容来源:合肥市普法办,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佰仕杰资讯|参加岗前培训能否视为建立劳动关系?
下一篇:佰仕杰资讯|当投保单与保险单内容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