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忙于工作
无暇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
雇佣护工照顾其生活起居
岂料护工用多种方式虐待老人!
近日,白云法院对一起
护工虐待老人案作出判决
一起来看看吧~
李某父亲因肢体乏力伴随言语、认知、吞咽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2023年6月,李某父亲在某康复医院住院,李某因工作繁忙,遂雇佣护工王某某看护和照顾老人的起居饮食。同年8月至9月,王某某明知老人(案发时,李某父亲87岁)行动反应迟缓、生活不能自理,其为发泄自身情绪,多次对老人实施大力拍打脸部、腿部,大力掰开老人腿部、对其进行辱骂等虐待行为。家人发现后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患病老人负有看护职责,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王某某犯罪后能够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王某某身为护工,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对看护对象实施虐待犯罪,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应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综上,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三年内从事与看护老年人相关的工作。
该判决现已生效。
近年来,具有看护职责的从业人员虐待被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折射出养老护理、家政行业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规划和治理此行业,使其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显得日益紧迫。
养老护理工作要有质量,更要有品德,行业的健康发展,光靠刑法打击以及从业禁止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源头治理,需要相关部门做好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从业培训、建立从业人员信用体系等监管工作。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应在职业要求及道德范围内,尽到看管、照料、保护等职责。看护行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做好对从业人员的背景调查和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升服务规范水平,也需要开展必要的法治教育,让从业人员了解到虐待被看护人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家属也应多关心老人、陪伴老人,关注老人的精神状况和身心变化,在身体和精神上给予老人照顾和慰藉,让老人尽享体面、幸福、美好的晚年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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