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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 投毒导致宠物犬死亡是否涉嫌犯罪?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7-08

案件一:5月16日,河北廊坊一杨姓网友发布视频称,自己在别墅院内养的两只狗(小熊和福宝)被邻居投毒致死。警方已经锁定投毒者是其邻居,警方在该邻居的衣服口袋内检测出了氟乙酸成分,这与两只死亡边境牧羊犬毒化检测一致。警方鉴定意见书显示,两只边境牧羊犬死亡原因是食入含有氟乙酸的剧毒物。狗主人称:目前警方倾向于认为邻居的行为是破坏财物,但狗主人并不认可两只狗评估价格为2750元,因为在当地未满3000元不构成立案标准。此前他已将遗体寄给了鉴定机构,目前正提出重新鉴定。

案件二:另外一件投毒案发生在北京市某小区内,泰迪、边牧、中华田园犬等25只狗遭遇残忍毒杀……

狗主人们在遛狗的时候。都去到了相同的位置。并在该处发现大量的猪蹄、肘子、肉丸、火腿肠等肉食,狗主人们向警方报案,检测结果显示:死亡的狗胃内容物中检出氟乙酸(鼠药成分)怀疑有人故意投毒,目前警方已经刑事立案。

首先,行为人的“投毒”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次,行为人的“投毒”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之规定,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五种物质确定为毒害性危险物质。氟乙酸虽未列入《解释》范围,也属于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相当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体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该行为人如果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擅自买卖、储存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毒害性物质,均属非法行为。并且,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若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则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

第三,邻居的“投毒”行为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修正案(三)》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禁止了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散布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在内的行为,这些行为都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对于这些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刑罚也是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至于氟乙酸是否属于危险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并没有明确的目录或清单。一般来说,这需要根据物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氟乙酸是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如果它确实具有高度的毒性和危害性,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危险物质。

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要构成此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投放了危险物质,二是危害了公共安全。

如果投放毒物的行为仅仅针对邻居家的狗,且没有对其他居民或环境构成威胁,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但如果投放的位置或方式可能危及其他居民,就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但也要看行为人投放的点是否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果只是针对狗的定点投喂,也不构成此罪。

无论如何,邻里间的矛盾都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解决。案件行为人的投毒行为已经对杨某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应当严肃处理,我们也期待警方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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