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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 酒店经营管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7-09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而言,其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8条对于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作出了基本规定。其第1款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第2款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具有两种责任类型,即《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所规定的义务人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以及《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使被保护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酒店作为每日接待、服务众多客户的典型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酒店服务中涉及法律诉争最多的事由之一。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对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酒店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相关责任展开分析。

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案例评析

周某、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号:(2020)年川06民终470号】

【案情简介】

周某与杨某、代某、彭某四人酒后至广汉市某假日酒店开房。因杨某、周某未携带身份证,酒店服务员未给杨某、周某开房,代某、彭某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并支付房费。四人一同上楼后杨某与周某发生争执,醉酒的周某冲出房间后从安全通道的栏杆(经测量,该栏杆高度为1.00m)处坠楼。周某后经广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裁判】

杨某、代某、彭某、周某到某假日酒店开房时,酒店明知杨某、周某未携带身份证因此未登记入住,且在凌晨3点后没有制止未登记人员杨某、周某进入酒店房间,某假日酒店存在过错。另外,经勘验,某假日酒店的消防通道坠楼处的防护栏杆高度未达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标准的1.05米高度。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某假日酒店承担20%的责任。

另因杨某、代某、彭某没有履行基于同行人的协助义务将醉酒的周某安全护送回家。而且杨某明知周某醉酒仍与周某发生争执、抓扯,而代某、彭某对双方的争执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因怠于行使劝阻行为、怠于履行互助义务,杨某、代某、彭某各承担5%的责任。

【法律分析】

1.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案涉酒店并未查验客人的身份证件,未按规定实名登记登记便让人员进入酒店房间,酒店存在过错。

2. 某假日酒店的消防通道坠楼处的防护栏杆高度未达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3.3规定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的1.05米的高度。案涉酒店的消防通道坠楼处的栏杆高度为1.00m,违反了国家上述有关民用建筑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某假日酒店在周某未提供身份证件的情形下允许其入住,且酒店的室外楼梯栏杆高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某假日酒店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京都假日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法已废止)

罗某诉眉山岷江某饭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7)川民申4944号】

【案情简介】

罗某在某饭店内的一棵银杏树下捡拾银杏果时,被筑窝在该棵银杏树上的马蜂蛰伤。经鉴定,罗某的伤残等级目前为Ⅲ(三)级。罗某据此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裁判】

罗某的损害直接原因是其进入饭店位置较偏僻的消防通道大门旁边的绿化带捡拾银杏果时被马蜂蜇伤,非饭店管理行为过错直接造成。案涉饭店属于法条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罗某进入饭店,虽未与饭店建立消费合同关系,但饭店仍应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蛰伤罗某的马蜂筑窝在某饭店的银杏树上,饭店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马蜂窝,也没有尽到相应的警示义务,生效判决认定饭店对罗某的伤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均充分。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擅自前往筑有马蜂窝的银杏树下捡拾银杏果,且该银杏树位于绿化带内,一般人不应随意踏入该绿化带,罗某进入该绿化带缩短与马蜂窝的直线距离,其行为是导致被马蜂蛰伤的直接原因。加之罗某被马蜂蛰伤后,没有及时就医,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综合以上情况,判决确定某饭店应对罗某被马蜂蛰伤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罗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法律分析】

1. 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层面的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因“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形下,“管理者或组织者”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依法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第三人”系马蜂,但是因酒店未及时发现和清除马蜂窝、也未树立禁止靠近马蜂窝等警示标识,酒店存在过错,但因非主要过错方,故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2. 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层面的一种法定义务,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应保证其所能控制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园林苗木等安全性。因此作为酒店方,即使进入酒店的人员未与酒店建立消费合同关系,但其仍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本案终审判决判定酒店存在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虽因第三方致害,酒店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酒店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相关责任案例评析

童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号:(2021)闽02民终2419号】

【案情简介】

蔡某前往中山医院就诊时因医院暂无床位,在亲属童某陪同下入住馨宿酒店。在办完手续入住后,童某有事离开,将蔡某独自留在住宿酒店。当晚,蔡某突然发病并独自乘电梯下楼求助,后被发现在电梯吐血昏迷。酒店工作人员得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并未移动蔡某,仅保持电梯门敞开。蔡某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但最终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裁判】

根据查明的事实,蔡某系已经被确诊需要住院诊疗的病人,由于医院的住院病床短缺问题而入住酒店。此时,作为陪伴的家属—童某应当陪护在蔡某身边。但因其亲属童某个人的疏忽,不仅未将蔡某身体状况提前告知酒店,也没有留下全程陪护病人,造成蔡某发病未能及时得到救助。

酒店方面工作作人员发现昏迷在电梯中的蔡某,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自发现病人至被送达医院急救间隔不到11分钟。因此,馨宿酒店已经履行了作为酒店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死者家属,在自身不履行相关义务情况下主张酒店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客人到酒店住宿,双方形成有偿的住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酒店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不特定的住宿对象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及设施设备,同时应保障入住旅客不受他人侵害,以及在发现旅客受伤或生病后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本案中自酒店工作人员发现病人发病至送达医院,间隔时间短。在此期间酒店人员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保持电梯空气畅通,全程陪同救治,并垫付医疗费,酒店已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

蔡某发病时处于电梯,虽吐血昏迷,但无明显阻碍呼吸的情况。酒店工作人员并非专业医疗人士,不了解病情不敢对病人擅自挪动,具有其合理性。若对救助方式过于苛责,无疑加重了酒店方的负担。

综上,馨宿酒店在对蔡某突发疾病的救助过程中的处理并无不当,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王某与简爱主题酒店、杨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21)陕0481民初786号】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杨某在简爱主题酒店登记住宿后,二人到隔壁“酱骨头饭店”就餐,期间杨某回家取来两瓶白酒,王某饮用白酒约半斤,就餐完毕后在杨某的陪同下入住简爱主题酒店501房间,因饮酒后兴奋,王某反复三次从房间离开,最后一次被杨某与酒店经理许某送回房间后再未出房间。几分钟后杨某与许某在酒店一楼大厅听到巨响,酒店经理查看后未发现异常情况,杨某便离开了酒店。次日杨某来酒店找王某未果,酒店经理在查找后发现王某坠楼至酒店西墙夹道,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经派出所确定王某死亡系翻窗坠楼,事发酒店窗户高度1米。

【法院裁判】

本案中酒店方、杨某均不存在侵权行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自己的酒量,但其未能控制酒量并导致酒后亢奋。王某被送往酒店休息后,多次从房间离开,酒店经理及杨某将王某送回房间休息。王某翻窗坠楼,系意外事件。

从酒店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酒店经理已对王某进行了劝说、饮水醒酒等照看、帮助,反复将其送往房间休息,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法预料到翻窗坠楼事件的发生。经查酒店窗户高度1米,符合建筑规范的要求,无需加装防护网。酒店对此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法层面的一种法定义务,酒店作为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对安全注意义务应当以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场所不致受到侵害为准。本案中酒店方对醉酒人员进行了多次照看,并将其送至房间休息,保障其不受外界第三人侵害,积极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王某的翻窗行为实属无法预料,已超出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6.11.6规定的“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本案中简爱主题酒店事发窗户高1.0米,符合上述国家有关民用建筑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酒店的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综上,酒店的窗户设施高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且酒店已尽到帮助、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属于公共场所,酒店负有消除安全隐患,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酒店作为管理方,如何履行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

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

2.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3.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培训。

4.酒店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机器等的设计和使用性能需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规范,禁止使用三无产品。

5.对酒店设施、设备、建筑物、机器、园林、家具家电等,定期进行巡检、检修和评估,消灭潜在的安全风险。

6.对可能存在潜在风险,应及时清除风险并且设置清晰明确的警示标志提醒。

7.对台风、火灾和地震等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体系,健全事故响应机制。每年可针对酒店员工定期进行紧急事件演练。

8.第三方分担风险:购买对应的商业保险,例如公众责任险、财产险、客户人身意外险、台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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