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岸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商场担责40%,幼童父母担责60%。
小李遂独自前往卫生间洗手台洗手后,小李进入男士卫生间,在小便池旁等待其父亲李华。等待过程中,小李发现了放在小便池挡板旁的鼓风机(系商场用来对地面进行除湿),出于好奇,小李将左手伸入鼓风机,导致左手食指被鼓风机的叶片绞伤。
小李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4天,产生医疗费4.8万余元,商场垫付各项费用4.38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小李手功能丧失,目前属十级伤残,后期需要康复训练、定期复查、门诊随访。小李父母与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李华和王利作为小李的监护人,二人负有保护、教育和保障小李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小李系不满八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李华和王利在公共场所放任小李在监护人视线范围以外独自前往卫生间,且事故发生时小李的父亲李华在现场,其作为李华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
法院遂结合在案证据,判决被告某商场在扣除已垫付的4.38万元之外,再向小李赔偿损失1.93万余元。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监护职责。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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