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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 赌博产生的债务能否要求归还?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7-29

张三在领取工资后,与李四等人进行赌钱。多轮对局之后,张三输个精光。为了翻本,张三提出以记账方式继续赌,所有欠款在三天内还。最终,张三累计欠下李四1200元,并写下一张欠条,约定三日内以现金方式归还欠款。

赌博是违法行为,但这张赌博的时候写下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李四能凭此欠条要求张三还款吗?

 

一、上述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赌博属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李四明知张三借钱是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该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李四能否要求张三还款?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借款用于赌博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案中,李四并未实际提供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并未生效,李四主张还款缺乏事实根据。综上所述,李四不能凭该欠条要求张三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赌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既容易导致个人财产损失,又影响家庭和谐。建议大家坚决抵制和杜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共同营造和谐有爱的良好家风、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相关判例】

1、夏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豫0603民初650号

2、王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3)黔01民特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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