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热播剧《玫瑰的故事》广受大众追捧。神仙姐姐刘亦菲饰演的黄亦玫从小备受家人的宠爱,而另一个角色——小苏,却与黄亦玫有着鲜明的对比。她年幼丧父,随母改嫁后,被继父性侵,但最让人窒息的是亲生母亲并没有出面维护、保护她,而是装作视而不见。不幸的童年逼着小苏努力成长,变成了独立干练的职场女性,却依旧摆脱不了原生家庭影响,不堪的过去始终影响着她,使她无法得到真正的释怀。
直到继父再一次犯案,猥亵了家附近的小女孩,在女孩的父母想用钱息事宁人的时候,小苏对女孩父母说的一段话,足够让每一位受害者家属深思——
“你们为什么要逃?明明做错事的人是他!这让你们的女儿会怎么想?她会不会觉得是自己做错了,她会不会怪自己因为穿了漂亮衣服,因为没有喊出来,怪自己没有跑开,甚至怪自己是个女孩?”
“等到将来,再一点点封闭自己的内心,远离朋友,远离人群,拒绝所有想要亲近她的人,到时候,她就再也感受不到这个世界的善意了!”
听了小苏的话后,女孩的父母最后选择了报警。
为了让继父受到应有的惩罚,苏更生向警察如实陈述了当年自己被继父性侵的过程,同时在亲弟弟的作证下,终于成功将继父送入狱中。
以上故事虽然来源于电视剧情,但是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未成年被性侵、猥亵的事件同样存在。
被告人吴某系深圳市某区某小学的语文老师,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吴某利用周一至周五在班级教室内管理学生午休之机,多次将协助其管理午休的被害人Z某、C某、H某(时年7岁)等女学生进行猥亵,吴某还多次利用周五放学后无人之机,对被害人L某(时年8岁)进行猥亵。
吴某在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后哄骗被害人不能将事情告诉家长。
2013年5月23日中午,吴某采用上述方式又一次猥亵被害人C某 ,5月26日,C某的父母发现被害人行为异常,在向其他被害人了解情况后于5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吴某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场所是教室内,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是中午,教室内仍有部分学生午休,且有部分学生曾发现其实施猥亵行为,故该猥亵行为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吴某多次利用放学后无人之机,亲吻被害人L某脸部,哄骗被害人不要让他人、尤其是被害人父母知晓,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猥亵的故意,并非一般成年人对孩童喜爱之情的自然流露,应认定为猥亵行为。
吴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和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应对其从重处罚。
据此,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机认罪态度,依法认定吴某犯强制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何为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包括男童和女童,而猥亵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通过抠摸、玩弄、吮吸、亲吻、拥抱等方式侵犯儿童性敏感部位的行为。
(二)犯罪主体要件?
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即加害人需要满16周岁以上犯此罪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前段时间梅州13岁男孩将女童拖至巷内猥亵,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被送至专门学校训诫教育的原因。
(三)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客体是年满14周岁以上男女的性自主权,而猥亵儿童罪侵害的客体则是不满14周岁儿童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
2.手段不同。强制猥亵罪行为人实施犯罪采用的是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实施犯罪采用的手段既可以是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可以是诱骗等非强制手段。
即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罪不同,猥亵儿童罪不要求手段具有强制性,无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征得儿童同意后实施,均构成此罪,这主要考虑的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不具备性方面的认知能力。
3.犯罪对象不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14周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猥亵儿童的犯罪对象则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
(四)猥亵儿童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第3款规定,一般情形下,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若存在特别加重情形的,如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聚众猥亵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造成儿童伤害等严重后果,或猥亵手段恶劣等,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猥亵儿童罪的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案件类型高度集中。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其中以强奸和猥亵儿童罪为主。
2.熟人作案比例较高。在猥亵儿童罪的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的比例较高,如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邻里关系等。
3.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受害人因为年龄较小,较容易受加害人恐吓、威胁而不敢将侵害行为及时告诉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人。
4.家庭教育的缺失。许多受害人因家庭环境原因未能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缺乏必要的监护和关爱。
5.学校教育的缺失。性教育在学校中开展不足,导致未成年人的性安全知识匮乏。
6.证据认定存在一定难度。猥亵儿童犯罪隐蔽性强,证据收集困难,主要依赖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
7.法律意识薄弱。部分受害人家属法律意识薄弱,部分父母即便知道孩子被侵害,因为不想事情曝光后影响孩子名誉,而选择息事宁人,这使得很多加害人更加为所欲为、无所畏惧。
(六)孩子遭遇猥亵,父母该怎么办?
1.确认和支持:首先,要认真对待孩子的陈述,给予他们情感上的支持和安全感,让孩子知道父母是他们的坚强后盾。
2.及时报警:一旦发现孩子遭受猥亵,应立即向警方报案,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收集证据,阻止进一步的伤害。
3.保存证据:确保保存所有可能的证据,包括衣物、短信、邮件、社交媒体记录等,这些都可能对调查和起诉有所帮助。
4.医疗检查: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接受必要的身体检查和治疗,这不仅有助于孩子的身体康复,也可能为法律程序提供必要的医疗证据。
5、心理辅导:遭受猥亵的孩子可能会遭受心理创伤,因此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非常重要,帮助孩子处理心理创伤,逐步恢复正常生活。
6.加强监管:加强对孩子的日常监管,特别是他们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情况,教育孩子如何安全地使用网络。
7.性教育:对孩子进行适当的性教育,让他们了解自己身体的权利,学会识别不适当的接触,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寻求帮助。
8.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如果需要,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了解、维护孩子的权益以及了解如何获得应得的赔偿。
9.保护隐私:在整个过程中,保护孩子的隐私至关重要,避免让孩子暴露在不必要的公众关注中。
10.建立信任:与孩子建立信任关系,让他们知道无论发生了什么,父母都会无条件地爱他们和支持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每一个儿童都是祖国的未来
确保儿童的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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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的教育和安全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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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应该做到“利剑护蕾”
让每一朵花都在阳光下健康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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