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养我小,我养你老”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但在重组的家庭中,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呢?
父亲去世后,继母索要赡养费,继女有义务支付吗?
阿美与前夫生育了两女小堂、小利。阿强与前妻生育了女孩小香。
1984年2月,阿美前夫过世。同年,阿美与阿强两人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阿美将户口迁入到阿强所居住的村庄。此时,小香年龄为11岁。此后,阿美居住在该村至今。
2017年12月,阿强因病逝世,小香承担了其父亲阿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小堂、小利在生活中照顾了阿强。
2021年10月9日,阿美因不慎摔伤在医院治疗花费55438.62元,其中自费20644.45元,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支付。自费部分由小堂、小利两人负担。
如今,阿美年逾80,年老多病,没有生活来源,行动不便需要人照顾,随时可能需要住院治疗。阿美将女儿小堂、小利、继女小香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后续医疗费由三被告平均分担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争议焦点系原告阿美与被告小香之间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女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阿美与阿强婚后在阿强所在的桂阳县某村生活,同时阿美将户口迁入该村,当时被告小香年仅11岁,且阿美提供了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小香与阿美在法律上形成了继母与继女关系,彼时小香尚年幼,其自认共同与继母阿美共同生活了两年,可以认为阿美尽到了抚养义务,故阿美有权向小香主张基于继子女关系所应有的权利。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抚养教育力度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遂依法判决被告小香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被告小堂、小利每月支付600元赡养费,小香支付原告阿美医疗费6881.48元。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核心不在于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而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受其抚养教育”在我国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
首先,受抚养教育的对象应限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
其次,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
再次,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
本案中,小香接受了继母阿美的抚养教育,已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阿美对小香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小香同样应当对阿美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
与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有义务赡养他吗?
独生女小郭与父亲老郭关系不和。老郭的妻子去世后,老郭更是极少与女儿联系,小郭甚至因矛盾将父亲拉黑。2021年老郭突发脑梗,至今没有好转。老郭认为小郭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而现在自己年老多病,需要小郭的照顾。于是,老郭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郭承担基本生活费。 小郭认为父亲老郭尚未达到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条件。小郭认为父亲老郭每月有退休工资4000元,另有存款110万元,父亲名下有一辆轿车已经出租,每年还有几万元租金收入。小郭认为自己每月收入7000元,丈夫收入不稳定,每月还要还8000多元房贷。父亲老郭有经济来源,自身经济能力无法承担赡养费。
法官认为,虽然老人有经济来源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赡养人的负担,但并不代表赡养义务因此而免除。如果父母患病或其他理由导致生活困难,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的,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抗辩,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老郭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小郭理应履行赡养义务。虽然老郭自身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抗辩,法院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结合实际情况以及被赡养人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酌情确定了老郭赡养费额度。
抚养继子女的继父母,有权主张赡养义务
在小明12岁的时候,其母亲高女士与老张再婚,婚后小明与继父共同生活。后来老张和高女士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现老张年事已高,无法保证最基本的生活。老张主张继子小明现在已成人,并参加工作,在小明需要抚养时,自己给予他最大的关爱和养护,现自己因病无生活来源,小明应承担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 小明认为其与老张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小明承认与老张在一起生活,但是小明认为他没有花老张的钱,而且当年老张和自己母亲再婚不到两年就不上班了,自己的花销都是母亲负责。
法官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不存在血缘关系,但继父母对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他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异,继子女理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本案中,小明的母亲与老张结婚时小明未成年,小明和继父共同生活了9年,直至母亲与老张离婚。老张曾给予小明生活、教育上的照料,双方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现老张身患残疾,生活困难,小明已成年,老张要求小明每月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协商确定的赡养费标准,可视情况调整
老胡是小胡的父亲,2015年因为赡养纠纷问题,老胡将小胡起诉至法院,法院调解约定:小胡每月给付老胡300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胡给付老胡的赡养费不足以支付老胡的生活所需。2022年,老胡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胡每月给付自己500元赡养费。 小胡认为自己经济承担能力有限,自己工资不高,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小胡主张,父亲在公园做清洁维护,有一定收入,并且村里每个月给老胡几百元的补助,老胡可以养自己,而且赡养纠纷已经经法院调解,小胡认为每月300元赡养费不应更改。
法官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老胡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日趋衰老,生活支出不断增加,且之前双方协商确定的赡养费标准距今已逾七年,七年间物价水平显著升高,原有的赡养费标准确显略低。综合考虑老胡的生活状况、当地消费水平、胡某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老胡要求每月5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再婚,子女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老沈有沈大、沈二两个儿子,且均已成家立业。老沈的妻子20年前就去世了,后来老沈找了老伴,和两个儿子生了嫌隙。现老沈已80多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老沈认为沈大、沈二既不看望自己,也不支付赡养费,于是将俩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 沈大认为,父亲已经再婚,与再婚的妻子、孩子、儿媳一起生活10多年。为了不打扰父亲,自己和弟弟就在节假日的时候去看望。父亲有退休金、医疗保险,足够自己的生活开支。
沈二认为,父亲再婚有一继子,继子上学、结婚都是父亲出的钱。父亲还有果园的收入以及退休金,生活条件好。沈二自称自身有病还有孩子需要抚养,生活比父亲还困难,无力承担赡养费。
法官认为,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老沈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沈大、沈二作为其子女有赡养的义务。沈大、沈二以老沈再婚为由主张不予支付赡养费于法无据。法院根据老沈的身体状况、收入水平和当地日常生活标准以及沈大、沈二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了赡养费给付标准。
法官表示,赡养老人、保护老人,是我国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人得以安享晚年,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解决急难愁盼之忧,也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美德,赡养老人,还需要我们更多地唤醒心中的那份爱。
免责声明:本文源于法治日报,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无意侵犯任何人之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联系将予以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佰仕杰资讯 | 摆摊卖小吃也能侵犯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