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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 债务人去世遗产无人继承,债权人应向“谁”要债?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8-05

债务人去世遗产无人继承,债权人应向“谁”要债?近日,绿春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为苦恼许久的债权人李某某解决了这一难题。

2023年,倪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倪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李某某便将倪某某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倪某某因意外去世,法院遂通知其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但倪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明确申明放弃继承倪某某的遗产。

明明倪某某有遗产,但李某某却迟迟无法要回借出去的钱款。于是,李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绿春县民政局为倪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清理倪某某的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解决问题,绿春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与绿春县民政局就《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及指定后的遗产管理工作进行了沟通交流。县民政局表示,愿意担任倪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以尽可能维护与倪某某生前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皆放弃继承,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倪某某的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结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判决指定绿春县民政局为倪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该案的依法审判,不仅维护了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对绿春法院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也具有重要意义。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主体。

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需要注意,只能在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中推选,而不能推选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时,遗产管理人可能为数人,若在执行职责时意见不统一,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那么,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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