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朋友借钱不还被告上法庭,进入执行阶段后又谎称没钱、能拖就拖……这位被执行人以为法院也拿他没办法,但他万万没想到成了失信被执行人,生活中遇到了种种“麻烦”,下面来听听他的“故事”。
麻烦一:和朋友外出吃饭,结账时发现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都被冻结了。原来之前我收到了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但我没有理会,法院电话通知要采取强制措施,我才不信。唉,我真不该拒不履行啊!
麻烦二:放假了想回家探亲,买机票时却被告知,失信人员不可乘坐飞机,于是我选择乘坐高铁,但还是不能买票。回家的路可真艰难啊!
麻烦三:与朋友邀约一起出游,在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时,唯有我被拒绝,就连实名登记的娱乐项目,我也不能玩。“555”我真是欲哭无泪....
麻烦四:孩子马上要升学了,我带孩子来到早已看好的私立学校。因为失信,孩子失去了就读的机会。
麻烦五:手里还有点闲钱,我还是不想先还钱,不如买个理财产品,“让钱生钱”后再还。但……因为失信,我只能看着别人赚钱。
麻烦六:熬了多年,终于抓到一个晋升机会,我终于要担任公司监事了!然而,失信让我的梦想破灭了。
麻烦七:当我准备贷款时,跑遍各家银行,因为失信,没有一家肯贷款给我。
麻烦八:与朋友邀约过户汽车,在现场办理过户登记时我被拒绝了。因为实名登记我成为老赖,我也不可以有高消费行为。
麻烦九;最近走在街上,总感觉有人盯着我看,朋友的消息在手机上弹出来“我在网上看到你上失信名单了”,我感觉好丢脸,早知道就及时还款了。
麻烦十:其实我有钱,但我就是不想还款,我悄悄把财产转移到前妻账户上,这样法院应该就拿我没办法了。但……我真是没想到,法院还是查到了,这下真糟了,我可能要面临司法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请及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东躲西藏、逃避履行不是长久之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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