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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 SHI STATEMENT

佰仕杰资讯 | 录屏二次销售网课,未免也太嚣张了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8-19

将他人的网课

录屏放到网上售卖

想赚钱,可不能这样

小张在网上冲浪时看到,一个名为《小明方法》课程视频售卖情况不错,颇受欢迎。于是,他将视频下载后上传到网盘,并在某社交平台发帖称,“谁要《小明方法》课程视频?加我的号可买”。小张在需求者添加自己的账号并转账后,将存有上述课程视频的网盘链接发送给需求者,供他人浏览、下载播放。

作为《小明方法》课程视频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小明在课程更新到第23节时,发现了小张的行为,遂以小张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小张在某社交平台发帖表示自己售卖案涉课程,并在其即时通讯软件中通过网盘链接的方式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小明对该录音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由于小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小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小张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小明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和正常市场价值、权利人为取得相关权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小张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小张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小张停止侵犯小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行为,并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人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网络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搬运、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公开传播销售,不仅影响正版作品的销售,侵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可能构成犯罪。作为消费者,应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网络课程,不给盗版侵权者可乘之机。同时,权利人如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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