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55周岁,是A镇B村的村民,是专门的砍树人,靠砍树赚取微薄收入,在A镇小有名气。江某为A镇A村村民,因自家后院的树木已经许久没有修剪了,想要找专业靠谱的砍树师傅来收树、砍树,他从朋友处获得了陈某的电话号码。
江某:陈师傅啊,我姓江,是A镇A村的人。我家后院需要修剪树木,你啥时候有时间来帮我修剪一下。
陈某:哦哦,修树啊,我看一下我的时间。三天后我过来给你修剪。你把地址告诉我。
三天后,陈某带着另外两个师傅一同前往江某家,与江某约定好砍一棵树收取100元的费用,砍下的树木由陈某带走自行出售处置。
商量好之后,江某即离开,留陈某与另两名师傅在现场砍树。约莫中午时间,陈某联系江某。
陈某:树已经砍完了,你快过来验收。
江某:来了来了,马上过来。
江某来到现场,点清树木后,将报酬支付给陈某。正当陈某等人准备离开时,江某提出让陈某等人帮忙修剪一下隔壁邻居家门口的三棵香樟树。
江某:我这隔壁邻居已经搬走多年了,三棵香樟树无人打理,都长那么高了,阳光都被遮挡了,你顺便帮忙修理一下树尖。我就不另外给你费用
陈某:这三棵树啊?嗯,行嘛。
江某与陈某协商,让陈某将三棵香樟树的树尖锯掉,树尖由陈某带走处理,自己不再另外支付陈某锯树尖的费用。陈某与另两位师傅商量后,认为树木数量少,工程量不大,并且江某已支付了他家院中树木的砍树钱,就同意帮江某给三棵香樟树断尖。
午饭过后,陈某与另两名师傅开始给香樟树断尖。陈某绑好绳索后,利落的爬上了香樟树枝,不料香樟树高处茂密的树叶中,隐藏了一个野蜂窝,陈某爬上树后,因视线受树叶遮挡,没有发现这个野蜂窝,也没有进行危险排查就开始进行锯树断尖。
陈某锯树的动作惊扰到了野蜂,野蜂倾巢而出蛰咬他。陈某上树前未佩戴头盔、防护服等护具,导致面部以及所有裸露在空气中的皮肤均遭到野蜂的蛰咬,陈某一手驱赶野蜂,一手拉住绳索开始下降到地面。
树下两名师傅看到陈某遭野蜂蛰咬的惨状,赶紧上前接住陈某,并帮他驱赶野蜂。恰好江某吃过午饭过来查看情况,见到三人被野蜂蛰咬的惨状,赶紧上前帮忙,又见陈某面部被蛰咬肿胀得面目全非,已陷入昏迷状态,赶紧脱下自己上衣,将陈某头部罩住,和另外两名师傅一起搀扶陈某上车,驱车紧急将陈某送到当地医院。江某因脱掉上衣,也被野蜂蛰咬受伤,与陈某一同在医院进行治疗。但经当地医院抢救,陈某最终还是因蜂毒中毒导致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事发后,陈某的妻子、儿子悲痛不已,认为陈某是应江某要求,帮忙砍树才会死亡,江某应当对陈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江某考虑到陈某家人的悲痛,向陈某家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以及部分丧葬费。陈某家人收到款项后,向江某出具了收条。陈某的家人处理完毕陈某的身后事,找到江某,要求他为陈某的死亡负责。
江某:还要我赔什么钱?!我已经出于人道主义,给了医疗费和丧葬费。你们不要在这里闹,多一分钱都不会赔!
陈某的妻子:你不赔钱,我们就去法院告你。
江某:告就告,陈某又不是给我家锯树出的事。你们不要在这里无理取闹。
陈某家人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支付陈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差旅费以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江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以及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提出反诉,主张自己为救陈某脱掉了上衣驱赶野蜂,也中了蜂毒,要求陈某家属赔偿自己为救助陈某被野蜂蜇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以及误工费。
庭审中,双方就江某是否应当承担陈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争执不下,陈某家属主张陈某与江某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而江某则认为自己和陈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法庭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案件后,认为江某的邻居作为三棵香樟树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依职权追加了江某的邻居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参与案件的审理。庭审中,江某的邻居称江某找人来修剪树木自己不知情,也未委托过江某卖树或者修剪树枝,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江某的无权代理行为。
案件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江某承担60%过错责任,陈某承担40%过错责任,江某赔偿陈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并驳回了江某的反诉请求。
江某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问:本案中,江某委托陈某无偿为自己的邻居的三棵香樟树断尖的行为,形成的是哪种法律关系?
双方间是义务帮工关系。在本案中,陈某应江某的请求,免费帮其邻居的香樟树断尖,而断尖作业并不要求较高的技术或技能,又因江某不支付报酬给陈某,陈某也不收报酬,那么双方形成的是义务帮工关系。
问;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2022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正式实施,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乡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金标准由每年所在地方统计部门发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案中,陈某55周岁,应按20年计算,同时综合考虑陈某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程度来进行赔偿。
问:法庭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案件后,认为江某的邻居作为三棵香樟树的所有权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依职权追加了江某的邻居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参与案件的审理。江某的邻居为什么是第三人?
因本案中,江某让陈某等人断尖的树木属于江某的邻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确保纠纷得到妥善处理,避免讼累、遗漏当事人,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依职权追加江某的邻居为本案第三人。
问;最终法院判决结果是江某的邻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何?
根据民法典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的规定,江某的邻居在庭审中称江某找人来修剪树木自己不知情,也未委托过江某卖树或者修剪树枝,江某的邻居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江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因此法院判决江某的邻居不承担陈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问:为何陈某作为被害人,自身还承担了40%的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陈某作为长期从事砍树的人员,应当预见爬上树的潜在危险,应当佩戴头盔并合理注意安全,但由于其没有佩戴头盔导致进行断尖作业时被野蜂蜇伤并导致死亡,陈某应对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问:若本案陈某有需扶养的人,则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如何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若被扶养对象为未成年人,则计算至十八周岁。若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计算二十年;若被抚养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还需注意,有多名扶养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多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问:法院为何没有支持江某的反诉请求?
因在本案中,陈某已去世,江某主张权利的对象为本案的原告,陈某的继承人,江某虽然确实因为救助陈某而遭受损失,但其损失应当由陈某进行赔偿,而陈某已去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江某的损失应当由陈某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陈某遗产范围内向江某进行赔偿,但江某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的继承人继承了陈某得遗产及遗产范围,因此法庭对江某反诉要求陈某的继承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予以支持。
陈某在义务帮工过程中,没有预见到潜在的危险,失去了性命;江某没有预见到自己的好意施惠会吃官司,结果赔了钱。希望这起案件能给大家一些警示,千万别好心办了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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