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韦女士向赵老先生购买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韦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款,在拿到钥匙后便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翻新并入住。
双方本来约好时间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料赵老先生突发疾病去世。赵老先生的配偶、父母均已离世,直系亲属中仅有独女(第一顺位继承人)赵女士。韦女士赶紧联系了赵女士,希望她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却被对方以不知情为由断然拒绝。无奈之下韦女士只好将赵女士告上了法院。
房屋未过户房主去世,购房者能否要求房主继承人配合完成房屋的过户登记呢?
(一)韦女士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赵老先生与韦女士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双方签署时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韦女士有义务根据约定支付房屋价款,赵老先生也有义务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即转移该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韦女士是否有权要求赵女士协助其完成过户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赵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赵老先生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所有遗产,其中也包括案涉房屋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相关义务。因此,韦女士有权要求赵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我国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当房屋等不动产买卖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确保房屋权属的有效转移,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风险。如遇合同相对人或其继承人拒不配合等情形的,购房者应依据购房合同等资料与其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明某与俞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3民初3910号
2、李某、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鲁10民终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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