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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谁来负责?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9-02

去年3月份,阿丽被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同年12月,阿丽在乙公司工作时受伤,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阿丽随即找到甲、乙两公司的负责人,要求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费用。不料,甲公司认为阿丽是在乙公司工作时受伤的,应当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却说阿丽是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两公司互相推诿,导致阿丽迟迟无法得到赔偿,只得申请劳动仲裁。

鉴于上述情况,甲、乙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到底该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呢?

(一)甲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阿丽的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乙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确定用工单位是否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应以用工单位对损害的产生存在过错或者负有法定义务为判断条件。本案中,乙公司是否应当对阿丽承担相应责任,需依法认定其对阿丽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或负有法定义务。如存在过错,则应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无过错,则一般由甲公司(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今,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模式,得到广泛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合作中,要规范合作协议条款,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涉及连带责任的重要条款,明确最终义务归属。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订立、薪资的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工伤待遇的保障等,均直接关联切身利益。劳动者应高度重视,确保相关条款明确、合理,如遇权益受侵害情况,可通过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林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2865、2866号

2、陈某仙、A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民终7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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