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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 车辆轮胎在车辆行驶中脱落撞至一人致其死亡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09-03

某日,杜某驾驶一辆货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挂车左后侧轮胎脱离车体,脱落轮胎撞至王某,致其死亡。经鉴定,挂车第五轴左侧车轮轴头锁止销缺失,螺母松脱,导致轴头外轴承松脱损坏,致使轮胎失去固定而脱落。经查,该货车所有人为李某,杜某受雇于李某第一次出车。该货车在检验有效期内,进行专业维护保养不到两个月。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关于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杜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案中杜某违反上述规定,未认真履行对机动车检查的义务,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杜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根据有关规定,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拆检轮胎”属于车辆二级维护的内容,不属于日常维护事项。本案中,脱落的轮胎表面完好,轮轴外端盖完好,不进行拆检,无法发现轮胎脱落的安全隐患。并且肇事货车在发生本起事故时在检验有效期内,进行专业维护保养不到两个月。这足以说明,杜某作为被雇佣的驾驶员,其没有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法定义务,并且其通过日常维护和上道路行驶前进行检查,难以发现轮胎脱落的安全隐患。也就是说,杜某尽到应注意的义务也难以预见本起事故的安全隐患和危害结果,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过失,杜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但是,该事故认定责任划分不公正,与案件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判结果:经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经再审,原审基层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经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原审再审裁定,宣告杜某无罪。

一、《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第二款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五、《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六、《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第四款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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