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文某与陈某系网友,二人相识不久后,文某偶然得知陈某通过某数字货币平台APP投资“泰达币”。陈某告知文某,“泰达币”投资稳赚不赔,利润空间非常大,陈某是平台商户,有权限带文某入场一起投资。文某遂向陈某提出要参加投资,并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陈某转账共计60000元。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效。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本案中,文某在互联网上通过陈某投资“泰达币”进行理财,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范畴,后果应由文某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
望广大投资者自觉抵制“稳赚不赔”“一本万利”的诱惑,切勿轻信非法投资宣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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