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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如何处理?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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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小帅以自己的名义首付42万元,公积金贷款5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2022年8月,小帅经同事介绍认识小美,二人于2023年元旦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二人想要离婚,但小美要求分割小帅婚前所购商品房,小帅认为商品房是自己首付,每月通过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小美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协商未果,小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或者夫妻双方对财产另有特别约定。小帅通过自己的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应当认定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贷款,所对应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美有权请求分割。后经法院调解,小帅支付给小美4万元经济补偿。

此类房产并非可以简单地归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二者兼而有之。一方婚前购买房产所支付的首付款和结婚前偿还的贷款所对应的部分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所对应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此类房产时,不能简单地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款项一分为二,共同还贷款项所对应的增值部分也应当一并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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