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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彩礼、贺礼变借款?用事实来揭秘真相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11-05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却屡屡因彩礼返还纠纷发生矛盾冲突,甚至引发恶性案事件。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离婚夫妻一方则往往以民间借贷关系向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此类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杨某之子杨某甲(男)与被告毛某(女)于2022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4月,杨某曾向毛某转账88000元。杨某甲与毛某举行婚礼时,收取亲友结婚贺礼47900元。2023年4月双方登记离婚。嗣后,杨某向法院提出主张认为前述转账及贺礼均为向毛某支付的借款,遂诉请毛某予以返还。毛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其中88000元转账系杨某给女方的婚前彩礼,婚礼上收取的47900元贺礼中,一部分来源于己方亲属赠与,另一部分系男方亲属赠与,且双方离婚原因为杨某甲沉迷赌博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属男方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涉及款项有两部分,一部分为88000元转账,另一部分为47900元结婚贺礼。关于88000元转账部分,杨某举示了转账凭证欲证明出借事实,毛某则认为该转账系杨某支付女方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法院结合该款项转账时间、登记结婚时间、婚礼举行时间、转账金额数字可能包含的特殊含义,并考虑到当事人所在地民风民俗等,综合认定该款项性质为彩礼。对于47900元贺礼款项,杨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就该金额达成借款合同的合意。故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指一方将资金借给另一方,并约定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归还该资金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主要特征包括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有资金的转移行为等。而彩礼、贺礼系婚姻缔结、举办的一种民间传统习俗,彩礼通常基于双方家庭的意愿与约定,由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财物或金钱,旨在表达对未来婚姻生活的美好祝愿。贺礼即日常所称“份子钱”,为参加婚礼的亲友向举行婚礼的新人所赠送,属于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所涉款项实际是杨某之子与毛某结婚的彩礼、贺礼,均不符合借款的特征,杨某的诉求自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当事人明确就彩礼返还提起的诉讼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予以调整,该规定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人民法院应以此规定为依据对是否满足有关特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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