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酌怡情,大饮伤身”。近日,莎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饮酒后打架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努某与被告人艾某、麦某素不相识,案发当天被告人艾某和麦某喝完酒走在大街上,被告人艾某吐口水,艾某的口水不小心溅到刚好骑摩托车路过的自诉人努某,努某停下车与被告人艾某发生口角,这时已经喝醉酒的被告人麦某把自诉人努某摔倒在地,被告人艾某与麦某一起拳打脚踢倒地的努某,致努某头部软组织受伤、双侧上肢损伤、眶骨骨折、左侧膝关节损伤。
后经鉴定努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努某向本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艾某和麦某的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22418元。
莎车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着过错归责原则,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发现案件事实清楚,矛盾争议不大,通过一张判决书处理该案过于生冷,不便于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以案件事实为基础,结合法律规定与情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现场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调解,通过释法明理融情,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开了心结,最终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
自诉人努某当庭原谅了被告人艾某与麦某,自诉人努某当庭表示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艾某与麦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与麦某当庭支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21000元,至此该起案件圆满解决。
伤害他人是一笔“双输”的选择,打赢进“监狱”,打输进“医院”,一时的冲动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刑事追究、民事赔偿,也许只需要一次挥拳、一次抬腿,就可以让你追悔莫及。
在日常生活中,要正确选择排解压力的方式,适当的运动和阅读不失为一个低成本的释压方式,如果选择饮酒,也要时刻注意饮酒的“度”,别让酒精误了自己,害了他人。在此法官提醒大家:酒后需慎行,莫让醉意变“罪”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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