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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没签合同,凭微信聊天记录能追回货款吗?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11-15

合同是交易的重要形式,大家都知道“纸质、签字、盖章”的合同有效,那如果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有没有法律效力?卖方要申请追回未结清的货款,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23年12月,江勇(化名)陆续向小金(化名)购买牛肉。每次小金都按照江勇的要求将牛肉送到某火锅店,并将牛肉数量、单价及货款等用微信发送给江勇确认,江勇并未提出异议,却一直未支付货款。后经小金多次催要,江某始终未支付货款,小金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江勇支付货款7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江勇与小金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小金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小金已按照江勇的指令履行了交付牛肉的义务,江勇对供货数量及金额均未提出异议,就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小金牛肉款。综上,对小金主张江勇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对话记录是电子数据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形式,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手机上的微信等聊天软件进行小额买卖行为,应尽量保存买卖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主要证据,以防争议发生时不因证据不足而不能依法获得法律保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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