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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有偿代驾出事故,最终责任谁承担?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11-18

随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深入人心,代驾服务已成为有车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代驾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益涌现。若代驾司机在代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向代驾司机和代驾平台追偿呢?

2022年8月的一天,张某饮酒后不便驾车遂通过由北京某技术公司开发运行的代驾平台,下单代驾服务平台派单给罗某代驾张某的车辆。罗某驾驶车辆途经永泰县某道路时,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的乘客卢某、陈某摔倒受伤,后卢某、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永泰法院刑事审判,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张某投保的福建某保险公司赔偿卢某、陈某家属各项损失68万余元,并给付北京某技术公司代垫款1万元、北京某保险公司代垫款3万元。福建某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赔付义务后,向永泰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北京某技术公司赔偿损失7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因提供经营性有偿代驾服务而成为张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行为主要目的是为其自身利益,不存在对事故车辆的实际占有利益,也不是为张某利益。罗某既不是张某的家庭成员,亦不是其组成人员,福建某保险公司在作出保险赔付后,有权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罗某行使代位求偿权。

罗某系北京某技术公司开发并运行的代驾平台的签约司机,通过平台指派为他人提供代驾服务,且必须遵守平台制定的秩序规则和行为规范,工作时间内需穿着平台标识的服装、胸牌,根据平台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于代驾费用无议价权,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可以认定,罗某与北京某技术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于罗某执行代驾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罗某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用人单位即北京某技术公司承担。

法院依法判决,北京某技术公司向福建某保险公司返还商业三者险赔偿款5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在代驾交通事故中,由于涉及多方主体,包括代驾司机、代驾平台、车主以及保险公司等,其侵权责任认定复杂。不同的代驾模式,如平台代驾、私人代驾等,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界定差异很大。而且,诸如代驾司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代驾服务协议的内容、车辆保险的范围等因素,都会使具体案情千差万别,进而频繁引发法律纠纷。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选择代驾服务时应综合多方因素,尽量通过正规平台下单,分摊法律风险,增强侵权责任主体的偿付能力。代驾平台也应严格审查代驾司机的资质,加强对代驾司机的培训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风险隐患,努力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共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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