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电商、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有人瞄准“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严重破坏了营商环境。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被告人白某以虚构收购信息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近百万,获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所骗税款依法追缴。
2021年3月,被告人白某在西畴县成立了一个水果经营公司,为获取出口资质,先后与10余家水果种植基地签订合作协议。
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该公司用13人的身份信息虚构收购水果事实,开具云南省普通发票1223份,骗取出口退税资金。第一次虚构出口水果1010万余元,向税务部门骗取出口退税资金91万余元。第二次虚构出口水果1975万余元,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资金177万余元,申报过程中因税务部门发现虚报而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以虚构收购信息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白某表示认罪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而且破坏外贸出口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家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法官提醒,骗取出口退税不可取,法律红线不可越,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其他自然人,在享受国家发展红利的同时,都应该自觉履行依法诚信纳税义务,切莫因贪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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