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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 |一方给婚外异性赠与财产的,配偶有权请求返还吗?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4-11-22

李莜莜(化名)与冯默(化名)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6年3月,冯默与孙眉(化名)相识,当年4月开始,两人之间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6年6月,冯默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10万元转给孙眉,用于孙眉购房。2016年9月19日,李莜莜将冯默、孙眉二人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孙眉与被告冯默建立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2、要求被告孙眉返还原告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提起诉讼之后,冯默与孙眉自认双方发生过不正当关系。

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孙眉与冯默之间建立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

2、孙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莜莜返还冯默赠与其的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冯默赠与孙眉的10万元系冯默与李莜莜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冯默在未征得李莜莜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财产赠与孙眉,侵犯了李莜莜的合法权益。孙眉取得诉争款项并非善意取得,而冯默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李莜莜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诉争款项赠与孙眉,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李莜莜有权要求孙眉全部返还案涉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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