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建筑市场中,没有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借用其他有资质或者资质更高的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现象依旧较为普遍。今日我们来看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我所邱世文律师、徐进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垫付款的案例。
当事人系茂名某国有建筑公司,2016年黄某、曾某二人为承接某建设工程项目,借用当事人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而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因黄某、曾某管理不善导致项目亏损,最终因拖欠材料商货款而被材料商诉至法院,进而导致当事人被迫垫付了60余万元材料款,其后当事人曾多次要求黄某、曾某返还垫付款,然而均被拒绝,当事人遂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曾某返还垫付款。
该案一审法院以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为由驳回当事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通过我所律师团队针对一审判决大量搜集有关证据,最终从蛛丝马迹中找到了有力证据,并在二审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曾中断过的有关意见及证据,最终二审采纳了我方的上诉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支持我方诉讼请求,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撤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黔 0424民初x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茂名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垫付的执行款6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22年4月1日起,以6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上诉人茂名市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实践中,为了防范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在运作项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管理不规范、施工作业技术水平不合格、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诸多风险,被挂靠企业应当尽量派遣现场管理驻点代表,监督现场施工,并且应当签署书面的协议,就管理费、税费以及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还可以要求挂靠人提供担保,防止日后项目出现纠纷、亏损等连累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邱世文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曾供职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现任广东巴蜀文化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丘(邱)氏宗亲联谊总会广州分会秘书长,华南川籍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团成员,执业以来代理了近百件建设工程相关案件,并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专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重大疑难案件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等,承办了广州市某小区电梯加装案,获评2023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内容来源:佰仕杰律师事务所-邱世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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