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合同不仅是合作的基石,更是维护权益的利剑。今日我们来看一起有我所吴予笑律师经办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网络公司(乙方)与被告建设公司(甲方)在2019年6月1日签订了关于xx项目的渠道联动服务合同(《合同1》),约定原告作为该项目的代理销售单位,负责销售全部房源,服务期限为一个月。合同详细规定了成功销售的标准、代理费结算方式及支付条件,包括代理费计提费率、佣金计提比例和支付时间等。
2019年7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二份服务合同(《合同2》),服务期限延长至2019年9月30日,其他条款与第一份合同一致。在建设公司向网络公司支付部分代理费后,网络公司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剩余代理费415074.28元,但建设公司对此拒付剩余代理费,已构成重大违约,造成网络公司巨大经济损失,遂依法起诉。
原告网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 415074 元;2.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利息损失(以 415074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佣金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1》和《合同2》合法有效,但原告作为受托方未能提供剩余佣金415074.28元相关证据的原件,且被告否认,因此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过我所吴予笑律师结合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交易习惯,在二审庭审中,我方提供认购书、付款凭单等证据,虽非原件但双方已盖章签名,且被告已支付部分佣金。被告确认房源确认表和佣金发放明细表由开发商出具。7套房屋交易状态均为“已过户”,可推断已付清房款。被告未提供反证,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原告佣金结算条件已成就,法院支持我方诉求,并撤销了一审判决,成功帮助原告挽回了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
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佣金415074.28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合同原件与证据的妥善保存至关重要。但若遇到原件缺失的情况,我们应当积极从其他方面搜集证据,证明无法掌握原件的合理原因,并借助各种真实的复印件等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从而有效地在法律诉讼中维护我方权益,争取法院的支持。
遇到问题时,及时沟通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能节省时间和成本。若无法协商解决,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盲目自行处理而受损。此外,保持警惕,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现对方违约或存在风险,立即采取措施应对,以减少损失。只有全面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内容来源: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吴予笑律师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