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我们来看由佰仕杰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他们凭借专业能力与卓越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黄某、邓某伪造成xx科技公司的员工,以骗取国家社保养老金。杨某(被不起诉人)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黄某。黄某询问杨某是否有人可以办理补缴社保业务,随后邓某也通过黄某得知杨某有这方面的资源。杨某并未深入了解社保知识和相关法律,误以为此行为合法,出于对朋友的帮助,杨某联系了孙某,协助黄某和邓某办理补缴社保业务,并从中合计收取了7600元介绍费。但由于黄某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并找到他询问情况,他出于朋友情谊自费退还了15000元给黄某,该费用已远超其获利金额。
2023年12月6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我所朱明利律师团队作为杨某的辩护人,针对本案涉及的委托人的事实和法律作以分析,出具以下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杨某在本案中为介绍方,未实际参与业务办理或获利,应认定为从犯,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杨某主观恶性较小,危害性不大,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无反抗,深刻悔过并配合调查,愿退还费用。杨某为初犯、偶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小,并无从重、加重情节,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法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在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全数退缴本案全部诈骗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谨慎行事,不轻易涉足不了解或可能违法的领域。特别是在涉及金钱交易、个人信息等敏感事项时,务必核实相关行为的合法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同时,要谨慎交友,对朋友的要求和建议保持独立思考,不盲目跟风。面对诱惑或利益,应保持清醒头脑,不轻信他人承诺。如有疑问或遇到法律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若不幸卷入犯罪活动或被调查,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实陈述,提供相关证据,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内容来源: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朱明利律师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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