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权益维护至关重要。今日我们来看一起由我所姚厅律师、杨俊海律师经办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郭某(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入职投资公司(第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渠道高级主管,工资标准是底薪 8000 元/月加销售房产的提成。2022年9月1日起,投资公司安排项目由郭某管理,代理公司(被申请人)从2022年9月起为郭某参加社会保险,发放工资。2023年6月5日,郭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截至郭某提起本案仲裁申请,代理公司及投资公司都未结清其提成。双方当事人确认郭某本案最终仲裁请求为:裁决代理公司与投资公司共同向郭某支付在职期间工资差额共906711元。
仲裁委认为: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首先,第三人以注册地为由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抗辩,仲裁委依据相关规定追加其参加仲裁活动,依法追加第三人不涉及案件管辖争议,对第三人的管辖异议予以驳回。
其次,在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共同担责问题时,被申请人称仅受第三人委托代为参加社会保险、发放工资,但被申请人在答辩及提交的证据均显示,申请人的销售佣金计算、规章制度适用、佣金点位审批均由被申请人处理,与被申请人主张的说法相矛盾,仲裁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称入职第三人后由被申请人管理及代处理社保工资等,仲裁委予以采信,依规定认可其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担责的主张。
最后,在提成仲裁请求方面,仲裁委认为提留佣金属于申请人劳动报酬,被申请人答辩称提留佣金为绩效奖金性质,缺乏依据,仲裁委不予采信。仲裁委根据双方认可情况计算,判定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应共同支付申请人佣金提成508080.46元。
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佣金提成共508080.46元。
本案中,劳动关系呈现多元交织的状态。郭某虽与投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管理及部分劳动权益相关事务由代理公司执行。这表明在实际用工场景中,不能仅依据书面合同来简单判断劳动关系,实际用工管理行为也是重要考量因素。仲裁委依据各方证据及实际情况,认定代理公司与投资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体现了在复杂用工关系下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原则。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种复杂关系也警示其在管理过程中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因管理模糊引发法律风险。
劳动者应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条款,特别是工资待遇、提成计算方式、工作任务与职责、社保缴纳等关键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无模糊或歧义之处。如有不明确条款,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要求解释或修改。
了解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信誉度等信息,尽量选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入职,降低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机构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仲裁机构可以依法裁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经合法通知,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机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调解书中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必须由第三人与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仲裁调解书应当依法送达第三人。仲裁审理期限从仲裁机构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内容来源: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姚厅律师、杨俊海律师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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