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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婚姻破碎时,法律如何守护子女与财产?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 时间:2025-02-06

2013年底,原、被告登记结婚,于2014年生育女儿。因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足,感情根基较为薄弱,婚后频繁因生活中的小事产生争执。被告时常以工作为由外出,有违背道德伦理的不当行为,原告难以接受,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 2021年1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2022年8月22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被告对女儿基本不管不问,除在 2022年8月28日支付了1万元女儿学费外,女儿的日常生活开销等其他费用都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未能切实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自离婚之日起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增值部分补偿款60万元。

六、被告名下小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21年5月因家庭矛盾分居,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仍未改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考虑孩子生活现状及本人意愿,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周六上午10点至下午8点可探望孩子。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名下车辆归各自所有,被告补偿原告3万元,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被告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需补偿原告相应款项427009元。涉及案外人的房产在本案中不予调处,双方需另案处理。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三、被告可每周探望女儿一次,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为:每周六上午十点,由被告到原告处接走女儿,晚上八点前,由被告将女儿送回原告处。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补偿款30000元。

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向原告支付补偿金42700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内容来源:佰仕杰律师事务所-黎家盛律师、陈穗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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