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多个关键环节蕴含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今日我们来看一起由我所王振兴律师经办的商标授权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3月,原告某珠宝集团公司授权被告A公司为中国大陆独家代理商。同年6月,原告许某(原告经营者,乙方)与被告A公司(特许权授予方,甲方)签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原告许某开设专柜,合同有效期为1年,原告需缴纳品牌保证金、加盟费等费用。随后,原告分别授权被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特许权授予方,丙方)使用相关商标,被告B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和《商标使用承诺书》。然而,法院判决认定原告经营的珠宝店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经济损失等。2023年8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原告在珠宝店多处商标性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因使用被告授权商标被认定侵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赔偿损失并退还加盟费、保证金。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 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品牌加盟费及品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84111元。
2. 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8850元(包括法院判决赔偿款、法院案件受理费、法院执行费、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3. 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签约方为被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原告因使用商标被判侵权,且原告使用的标识是按被告公司统一要求实施,所以被告在授权原告使用相关经营资源时存在过错,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虽然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某和翁某(被告)收取了款项,但因原告是受被告指示支付,且被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为此出具收款收据,所以认定张莉红和翁国镇是代被告收款,相应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对于原告要求张某和翁某共同返还款项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赔偿款项方面,因无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且合同已终止,法院支持原告返还保证金的诉求;因被告根本违约,也支持原告退还品牌加盟费的诉求;对于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侵权赔偿款、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执行款和罚款等直接经济损失,法院同样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加盟费及品牌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84111元。
二、被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人民币2988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签订商业合同时,明确合同相对方并妥善保留签约文件是基础要求,各方要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与合同条款,清晰界定权利义务,以免因主体不明引发责任纠纷。进行商标授权业务时,授权方有责任确保授权商标合法有效,被授权方也需谨慎审查商标状态,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务必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和风险评估,规避因商标瑕疵导致的侵权风险。而在款项收付方面,款项收付凭证是关键证据,企业必须规范财务管理,明确款项性质和收款主体,杜绝个人代收代付行为,防止由此引发法律风险。企业和创业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必要时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全方位降低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振兴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工作认真细致,精益求精。长期致力于民商法及刑事辩护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民商事经济纠纷以及刑事辩护。曾先后代理大量各类诉讼案件,具备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求真务实、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和周到热情的服务态度获得了当事人和司法机关的一致认可;曾先后为多家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完善日常经营管理,解决劳资纠纷,获得顾问单位的一致好评。坚持以客户利益为最优先,以认真严谨、高效热情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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