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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仕杰资讯|职场权益纷争:复杂劳动关系下的佣金谜团

来源: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作者:佰仕杰 时间:2025-02-18

在如今的职场生态中,劳动关系愈发错综复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葛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今日我们来看一起由我所姚厅律师、杨俊海律师经办的劳动争议案件。

2022年8月12日,郭某(申请人)入职A公司(第三人),签劳动合同,岗位为渠道高级主管,工资由底薪8000 元/月加销售提成构成。9月1日起,他被安排到B公司(被申请人)管理的某项目工作,B公司从9月起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2023年6月5日,郭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提成未结清。郭某主张工作期间共销售62套房产,B公司称其中16套登记在他人名下不应算其业绩。B公司还表示受A公司委托代发工资、代缴社保,且依据公司规定,未网签及离职人员的提留佣金不予发放。

原告仲裁请求:郭某请求裁决A公司与B公司共同支付2022年8月12日至2023年6月5日的工资差额906711元。

仲裁委审理时,郭某提交《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多种证据,证明工作及销售业绩情况。B公司认可部分证据真实性,但对部分销售记录归属有异议。B公司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据,主张与郭某无劳动关系,且按规定核算了佣金。A公司称与郭某存在劳动关系,认为仲裁委无管辖权,并表示已足额支付工资及提成。仲裁委查明郭某入职、离职等事实,确认房产 “草签” 完成情况,对双方争议的佣金计算标准、提留佣金性质及发放条件等进行审查。

仲裁委判决:仲裁委驳回A公司的管辖异议。认定B公司实际参与郭某销售佣金计算等管理工作,与A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认可郭某部分佣金计算标准主张,对其自认私下约定登记销售记录行为不予采信。最终裁决A公司和B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郭某一次性支付佣金提成508080.46元,驳回郭某仲裁请求超出部分。

在管辖权方面,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均有管辖权。即便一方提出管辖异议,若实际用工管理地明确,仲裁委基于此驳回异议合理合法。其次,关于劳动关系与支付责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不仅看书面合同,还需考量实际用工管理,如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报酬发放等。若多方均参与其中,可共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机构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仲裁机构可以依法裁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经合法通知,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机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调解书中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必须由第三人与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仲裁调解书应当依法送达第三人。仲裁审理期限从仲裁机构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四)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姚厅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

主任、天河区第七联合党支部书记、2023年度优秀律师、曾任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和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导师、广州市中小企业专家团成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调解员。拥有十年以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从业经验,尤其擅长劳动争议处理、企业和规划建设,帮助大量企业和劳动者争取到合法权益,获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杨俊海律师,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劳动争议案件主办律师,累计独立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百起,专业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办案经验,能在劳动专业处理上提出自己的专业见解,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掌控庭审节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信赖,获得客户的好评与赞赏。

内容来源: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姚厅律师、杨俊海律师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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