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遭遇意外受伤,工伤保险待遇便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实际情况里,围绕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时有发生。今日我们来看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乙公司承建某小学工程并参保建筑业工伤保险,后将劳务分包给甲公司(被告)。刘某(原告)受被告雇请在工地做工。2022年10月,原告搬运砖块时滑倒受伤。2022年11月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11月劳动能力障碍评定为九级,停工留薪期共178天。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却称原告非其员工,且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担责。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原告起初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 174326.87 元,后原告撤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重要意义。该决定书清晰表明,乙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甲公司,原告受雇于甲公司,在工地搬运砖块时滑倒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甲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间对这份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庭审期间,甲公司提交工伤理赔申请书、用工劳务合同书等证据,试图证明原告并非其员工,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但刘某对这些证据均予以否认。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工伤认定的结论。此外,由于原告与甲公司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法院参照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来核算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以此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79068.6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佰仕说法
工伤认定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若不认可应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诉讼。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工资标准举证很关键,若无证据,法院会参照相关标准核算。平时,劳动者要留意保存工资发放等证据,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参保,规范用工管理。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核算,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无法举证工资标准时,法院参照当地相关工资指导价位核算的做法合理合规。这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也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应重视日常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的留存,用人单位则需依法依规为员工参保并妥善管理用工资料,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智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的本人工资。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魏馥斯 | 排版:魏馥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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